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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记摒弃惯性思维 案件峰回路转

时间: 2024-12-08 15:03:41 |   作者: 产品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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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次申请是我最后的希望,检察机关一定要给我做主啊!”时间退回到一年前,神情焦虑、头发花白的梅某来到我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从贴身携带的旧帆布袋里拿出厚厚一沓材料,开始讲述自己的遭遇。

  梅某申请监督的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案情并不复杂,历经各个诉讼程序,已进入民事执行环节。梅某不服生效判决,四处申诉。

  在初步审查后,我院受理了梅某的申请。为查清案件事实,我按程序调取了该案卷宗材料,听取了梅某的诉求,案件事实逐渐清晰——

  2017年11月5日,邓某与覃某、梅某签订《投资分红合同》,合同约定邓某投资17万元,用于覃某承包的两条碎石生产线,邓某只领取分红,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还约定,覃某若15个月异常生产,应向邓某支付投资本金及利息,梅某承担担保责任。邓某后来通过梅某向覃某转款17万元。至2019年11月底,覃某承包的碎石生产线均未实际生产和产生效益,邓某遂于2020年11月5日以合伙协议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投资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与覃某签订的《投资分红合同》名为合伙协议,实为民间借贷协议,遂判决覃某向邓某返还投资款17万元及利息5.2万余元,同时,梅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梅某认为,法院没有对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与保证期间进行审核检查即作出判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遂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荆州市中级法院于2022年3月2日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无奈之下,梅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受理此案后,我们经过分析研判,初步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梅某作为原案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案涉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而查明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弄清原被告之间担保责任的约定和效力。在卷证据显示,梅某为邓某、覃某之间的借贷债务做担保,梅某也承认担保关系,并承认邓某曾多次向其主张担保责任。按照这一推断,法院判决梅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似乎并无不妥。若果真如此,本案的审查结果便是惯性地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一个监督案件,对我们而言只是一项程序性工作,但对当事人来说,却可能是一个人、一个家庭一辈子的大事,或关乎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绝不能以“惯性思维”办理。

  “我拿人格保证,案件事实不是那样的,你们一定要查清楚……”在第二次调查时,梅某向我哭诉。于是,我决定继续进一步调查核实。

  我联系到债权人邓某,邓某称因身体原因,其长期住在武汉,不愿意配合调查。可案件细节还有待核实,我不厌其烦地多次电话联系邓某,邓某终于向我们提交了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以及电话录音等证据。此外,我还详细地询问了担保合同的情况,并向梅某进一步核实。梅某对邓某提交的证据表示认可。

  经过全面审查我们得知,梅某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间为6个月,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邓某在6个月内向梅某主张了权利。也就是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梅某的连带保证责任可以免除。

  为了实现精准监督,我又多方查找相关案例和法律规定,主动与承办法官沟通。经过部门联席会议讨论后,大家都同意通过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本案开展监督。

  2023年7月4日,我院向松滋市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书。此后,历经法院裁定再审、再审开庭、再审改判、再审上诉维持,今年3月,梅某终于被判决不承担责任。

  在梅某维权的过程中,法院曾以梅某“拒不执行判决”为由,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再审改判后,4月26日,松滋市公安局依法对梅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案作出撤案处理。

  前不久,我再次见到了梅某。半年多不见,她的脸上多了些阳光,嘴角有了些笑容。回顾整个办案过程,我深刻体会到:对于看上去顺理成章的案件,一定别轻易下结论,而要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不放过任何细节;面对当事人,一定要多些耐心,认真倾听其诉求,多沟通、多交流,既要解“案结”,又要解“法结”,更要解“心结”。

  (讲述人:湖北省松滋市检察院王凯红整理:本报记者蒋长顺)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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