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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24-07-26 10:34:16 |   作者: 制砂设备

产品介绍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稳定砂石市场供应、保持价格总体平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有序、合理地布局,综合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深入推动砂石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合理控制河砂开采,逐步提升机制砂石等替代砂源利用比例,优化产销布局,努力构建供需平衡、价格合理、绿色环保、优质高效的砂石产业体系,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一)优化产业布局。强化规划引导,编制《河南省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以科学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带动机制砂石产业布局优化。(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统筹考虑资源禀赋、市场需求、运输能力等因素,选择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编制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报省有关部门审定后实施。太行山、大别山、伏牛山等地区资源富集且具备铁路或水运条件的县(市、区),要重点依托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布局机制砂石项目,根据当地可利用资源总量和5年以上利用期综合确定机制砂石总产能;豫东、豫东北、黄淮平原等地区资源匮乏的县(市、区),要重点沿京广、京九、陇海、宁西等铁路货运干线和淮河、沙颍河等内河水运网络布局建设砂石土矿、砂石物流集散园区,适度发展机制砂石产业,依据市场需求或运力总量确定机制砂石总产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要严格执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水利厅负责)引导和支持现有水泥熟料企业建设砂石、水泥、混凝土、装配式建筑一体化的绿色建材生产综合基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应急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规范项目建设。新建机制砂石项目要依法办理备案、用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严禁违规新增产能。按照原料来源对机制砂石项目实行分类管理(跨类别项目可加和计算备案产能),对拥有自备矿山的建筑石料企业和水泥企业的项目,根据最大年度可采量或开采剥离废石产生量确定备案产能;对无自备矿山的项目,企业须明确矿石、废石尾矿、弃渣、工业和建筑废弃物等原料来源并提供真实性声明,根据可利用资源总量和5年以上利用期综合确定备案产能。除综合利用废石尾矿、弃渣、工业和建筑废弃物生产机制砂石的项目外,其他新建机制砂石项目备案产能应达到300万吨以上。(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加快形成机制砂石优质产能。强化土地、物流等要素保障,推动符合规划的绿色矿山、优质机制砂石企业和项目尽快投产达产。各地要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小型建筑石料矿山优化布局方案,坚持“关小上大”原则,推进新设立砂石类矿山采矿权有序投放,积极推行“净矿”出让,尽快形成生产能力;在形成新的生产能力前,对符合生态环保、安全生产条件的已设大中型砂石类矿山采矿权依法予以延续登记。(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负责)依法开展机制砂石项目清理规范行动,对符合产业布局但手续不齐全或对环境造成污染、安全保障能力差、能耗水平高的企业和项目,要求其限期整改、完善手续,到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予以关停。鼓励通过市场化手段推进机制砂石企业兼并重组。(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对列入绿色矿山建设名录的砂石矿山、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和项目,不得采取集中停工停产停业的整治措施。(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支持砂石骨料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建设省级以上研发平台,争取在机制砂石颗粒整形、级配调整、节能降耗等关键技术和工艺以及高品质特种砂石研发等方面取得突破。加强装备、工艺与岩石匹配性研究,扩展可用母岩种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负责)

  (四)完善机制砂石应用标准体系。依据机制砂石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加快制定应用于我省工业和民用建筑、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的检验规程和机制砂混凝土生产实施工程技术规程,在全省各类工程建设中加快推广应用机制砂石。鼓励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并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负责)

  (五)促进机制砂石产业绿色发展。研究制定我省机制砂石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标准,支持开采、输送、破碎、储存、包装、发运等环节升级改造,推动机制砂石企业全方面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建设绿色矿山。(省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负责)新建机制砂石企业一定满足超低排放要求,支持现有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实施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将合乎条件的项目纳入省先进制造业发展等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省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

  (六)优化运输方式降低物流成本。推进砂石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推广敞顶箱等多式联运模式,改进装卸料方式,减少倒装行为。砂石料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产业园区、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以上。支持淮河、沙颍河等内河水运网络和漯河、周口、信阳等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快速推进内河港口铁路专用线建设。(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负责)发展绿色物流,严格执行超限、环保等公路运输管控标准。(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负责)

  (一)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科学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在保障防洪、生态、通航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合理编制年度采砂实施方案,规范采砂许可证发放流程。(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省水利厅负责)

  (二)推动疏浚砂和淤积砂综合利用。加强河道航道疏浚砂综合利用,河道航道清淤疏浚涉及采挖砂石的,要编制河道砂石处置方案,并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任部门同意。探索开展大中型水库淤积砂综合利用试点工作。(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省水利厅负责)

  (一)鼓励利用固态废料资源制造机制砂石。全面调查统计废石尾矿、矿渣、建筑废弃物等砂石资源。(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建立拥有固态废料资源的企业和机制砂石企业原料供需双向对接制度,实行统筹收储调配。各地要研究制定利用固态废料资源生产砂石替代材料和产品专项方案,加快资源整合和技术推广,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对矿山企业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剥离物等废石,结合实际利用量按量计征处置国家矿产资源权益金。(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应急厅、科技厅负责)

  (二)推动工程项目施工采挖砂石综合利用。对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砂石由县级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出售的收益纳入当地财政管理,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本地生态修复。加强对工程自用土石与剩余土石的统筹管理,切实保护和合理规划利用矿产资源,禁止借工程项目施工、生态修复之名进行非法采矿活动。(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负责)

  (三)积极推广应用河砂替代产品。研究确定河道砂石与机制砂石逐年产能比例,逐步推进砂源替代。(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等部门负责)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逐步提升机制砂石在建设用砂中的比例,工程设计单位和建筑设计企业除特别的条件外,一般不得限制使用机制砂石、混合砂及由其拌制的预拌混凝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负责)慢慢地提高钢结构装配式建筑产品和技术应用比例,研究推广薄缝砌筑、免抹灰墙体和其他胶结材料等新技术新工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一)严厉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违法开采、非法盗采、违规生产、污染破坏环境、造假掺假等涉砂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以及建设工程违规使用海砂行为,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落实砂石采运“五联单”制度,完善水利、公安等部门协调联动和快速查处机制,推进行刑衔接,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采砂行为。坚决打击非法采砂背后的黑恶势力,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和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公安厅、水利厅、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矿山巡查制度,切实做到“严监管、严查处、常巡查”。(省自然资源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对机制砂石、预拌混凝土企业的产品质量、环保等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对工程施工用砂石、砂浆进场质量及施工实体质量开展巡查、抽查,确保砂石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省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等负责)加强砂石运输关键环节管理,建立全省砂石货运源头治超信息化监控平台,将砂石企业称重计量设备接入监控平台联网运行,利用大数据技术逐步拓展砂石生产(开采)和销售信息溯源、税控等功能,预防涉矿违法犯罪行为。(省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厅、大数据局、税务局负责)严厉打击砂石行业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哄抬价格以及不正当竞争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加强进出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进出口管理有关规定,严控砂石出口,积极引导企业开展砂石进口业务。(省商务厅、郑州海关负责)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把做好砂石保供稳价工作、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做好促生产、保供应、稳价格、强监管等工作,保障工程建设和民生需要。(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省级层面建立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应急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大数据局、税务局、郑州海关、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等单位参加的省砂石保供稳价常态化工作协调机制,定期会商研究相关问题,及时跟踪评估政策落实效果,推进我省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相关单位负责)

  (三)加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开展砂石行业市场供需情况和价格监测预警,及时分析研判市场供求变化,适时发布全省砂石供需和重点项目砂石需求信息,稳定市场预期。(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四)确保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砂石市场供应紧张、价格涨幅较大的地方要制定应急保供方案,统筹协调货源和运力,确保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不受影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五)切实保障防汛、铁路抢险等应急用砂石。发挥现有应急指挥机制作用,制定应急方案,建立应急用砂石开采机制,实行专砂专用,实现跨市域调动应急用砂石。(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省水利厅、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厅、交通运输厅、财政厅,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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