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桂林市人民政府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建筑石料用采石场建设和生产运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规〔2017〕3号),现解读如下:
为进一步改善桂林市的大气环境质量,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自2015年以来,我市先后开展了两县六区采石场整治、全州等9县采石场综合整治和漓江风景名胜区采石采砂综合整治工作,制定了《采石场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但是,通过2年来整治《方案》存在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要求、标准不高,有些规定也不太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对照新一轮矿产规划和砂石土采矿权基地化、规模化、规范化的“三化”要求和建设标准化、生产工厂化、开采阶梯化、经营规模化、管理现代化的“五化”标准,任旧存在较大差距。因此,我市出台《桂林市建筑石料用采石场建设和生产运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十二条,主要内容有明确范围、矿权设置标准、矿权监督管理、采石场开采区建设和生产规格要求、采石场加工区建设要求、石料运输和采石场道路建设要求、企业管理规范要求、采石场监督管理要求等内容。
(一)《规定》明确适合使用的范围。分2个标准,桂林市重点区域内(是指六城区、灵川县、阳朔县),桂林市9县区域内(是指兴安县、全州县、资源县、灌阳县、龙胜各族自治县、恭城瑶族自治县、平乐县、永福县、荔浦县)。
(二)《规定》明确建筑石料用采石场设置条件。一是一定要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规划区外禁止设置,对不符合现行规划的已设采矿权,采矿许可有效期满后,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二是桂林市重点区域内建筑石料用灰岩采石场最低年生产规模一定要达到50万吨以上,其他建筑石料用采石场最低年生产规模一定要达到10万吨以上;桂林市9县区域内建筑石料用采石场最低年生产规模一定要达到10万吨/年以上,县城周边建筑石料用灰岩采石场生产规模不能低于20万吨/年以上。对符合现行规划的已设建筑石料用采矿权,采矿许可有效期满后依法办理审批登记;三是除矿山配套设施外,矿区边界周边300米范围内不得存在别的矿山及生产生活设施。
(三)规范矿权监督管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超规模开采)的矿山,采取矿产督察和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等有效管理手段,防止超层越界和超生产规模开采。
(四)明确采石场开采区建设和生产规格要求。一是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开采设计的具体方案》施工,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分层)开采;二是采用中深孔爆破,必须实行湿式凿岩作业;三是爆破方案符合爆破安全规程,对爆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来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来进行二次破碎。距工作台阶底线米范围内不可以从事碎石加工作业;四是开采作业实现机械化,使用先进的开采作业方式。五是采剥合理;六是边开采边复绿,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区域面积的80%以上;七是矿区内要设立醒目的界桩、采矿权标识牌、安全警示牌、粉尘检测牌等地面标志;八是矿山应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
(五)明确采石场加工区建设要求。一是桂林市重点区域内采石场实行全封闭的厂区加工作业,厂区必须全封闭,并有防尘降尘措施。桂林市9县建筑石料用采石场有条件的可实行全封闭的厂区加工作业。矿山初次破碎进料前矿石要采取增湿措施,进料口要三面一顶封闭,外露一面应采取喷雾抑尘措施;二是桂林市重点区域内采石场生产破碎流水线全封闭,破碎加工区内安装大功率吸尘设备;三是破碎过程中半成品石料实行胶带分类输送的,输送带应全程封闭,出料口要三面一顶封闭,并辅以有效的喷雾抑尘设施;四是加工区及其周边必须绿化;五是桂林市重点区域内采石场加工作业区、临时堆存场地和成品石料堆放场地要进行场地硬化,库房应当要三面一顶封闭。采石场需长时间堆放的应采取建密封库或采用覆盖措施;六是桂林市重点区域内采石场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半自动化平面操作系统和视频监控操作系统。
(六)明确石料运输和采石场道路建设要求。一是运输车辆要使用密闭式的专用车辆(渣土运输专用车),车辆驶离矿区应当冲洗车身、轮胎,严禁运料散落,严禁车辆带泥上路,不得超载、超限、超速,货物装载应当低于栏板上沿10厘米;二是进出矿区道路全面硬化,沿路应配备雾化喷淋装置或配备洒水车定期洒水。
(七)明确企业管理规范要求。一是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二是制定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方案;三是履行生态保护的职责;四是完善矿产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五是矿容矿貌整洁,秩序井然;六是矿山企业一定自行配备粉尘检测设备;七是废水处理设施要定期清掏;八是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八)明确采石场监督管理要求。一是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二是不定期组织联合执法小组,对全市采石场进行检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建筑石料用采石场建设和生产运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规〔20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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