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市建筑砂石材料主要由河道采砂就近供应,总体处于供求平衡状态,价格保持基本稳定。经过多年开采,河道砂石资源慢慢地减少,主要河流来沙量一下子就下降,造成砂石供需短期失衡,价格大大上涨,基建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成本增加,亟需采取一定的措施妥善解决。为保障砂石资源有效供给,促进各行业砂石科学规划,有序开采、量价平稳,现就加强砂石行业规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砂石是工程建设中最基本,且不可或缺的建筑材料。各县区各部门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践行“两山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项部署要求,充分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落实县区政府属地砂石开采、保供稳价、监督管理主体责任,把做好砂石保供稳价,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各级有关部门要强化政策协调,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同向发力,优化砂石供应结构,科学合理控制河湖砂开采,积极地推进砂石替代资源回收利用,积极推动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切实做好砂石行业保供稳价工作,为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强河砂利用,合理有序开采。各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采砂秩序维护河道生态环境的通知》(汉政办发〔2017〕71号)《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汉政办函〔2019〕49号)《汉中市全方面推进河长制实施方案》等法规政策,规范实施河道采砂年度许可,有序组织砂石开采,严格现场作业监管。要加快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进度,在确保防洪、生态、供水等安全前提下,纠正没有法律依据长期全年禁采的“一刀切”做法,合理确定可采区、禁采区、可采量,确保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道全部纳入规划。尽快落实河道采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和审查,2021年10月底前一定得完成2020至2025年河道采砂规划审批,并同步制定和批准年度河道采砂计划(方案)。
三、加大河道疏浚,充分的利用资源。各县区政府要迅速组织力量全面排查县域内的河道淤积情况,对禁采区内是不是真的存在影响行洪泄洪情况做论证研究,对影响行洪的淤积河段按照轻重缓急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疏浚,配合河道正常砂石开采,弥补矿山机制砂暂时供给短板。河道疏浚方案由各县区水利局组织编制,由各县区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河道疏浚方案的编制应该将河道疏浚与河道生态修复治理结合推进,要认真论证疏浚的必要性、可行性、可靠性,合理确定疏浚和河道生态修复治理的原则任务、整体布局、施工设计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方案的组织实施工程单位应该具备河道生态治理施工作业资质和丰富经验。鼓励各县区政府与市生态修复公司合作,开展河道疏浚生态修复,促进全市河道疏浚砂有效利用,河道水生态环境持续提升。
四、优化矿山布局,全力发展机制砂。各县区要统筹各类砂石资源禀赋、运输半径、区域供需平衡等因素,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总体开发保护格局下,在“三条控制线”之外的范围,合理规划、科学划定机制砂矿山开发区域。在规划布局、工艺装备、产品质量、污染防治、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等方面加强联动,积极有序投放机制砂矿山的采矿权,逐步扩大机制砂产能,全力推进砂石资源逐步过渡到依靠机制砂供给为主。新建机制砂矿山坚持就地加工原则,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生产规模不低于10万吨/年。鼓励各县区出台支持机制砂生产的政策措施,提升机制砂加工领域营商环境,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机制砂项目落地,促进机制砂企业健康发展。
五、推进砂原替代,鼓励尾矿利用。在符合安全、生态环保要求前提下,支持和鼓励各县区开展废石尾矿综合利用,利用废石、矿渣和尾矿等废弃资源生产砂石替代材料;废弃矿山建设用地经修复可按规定用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的,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流转使用,实现绿色循环发展。鼓励市生态修复公司和县属国有公司及社会资本参与废石、矿渣和尾矿等废弃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拓宽全市砂石资源开采源头途径,在河道、矿山、无主尾矿等方面综合发力,保障砂石供给。
六、依法加强监管,打击砂石盗采。各县区要建立健全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协调机制和监管运行机制,明确行业部门和镇(办)、村(社区)基层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协调联动,不断加大政策法规执行力度。要严格按照《汉中市砂石开采审批流程工作指南》做好相关工作,对于渎职失职的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依法处置。依法依规加强对河道、耕地、建设用地、林地等区域内非法采挖、堆放、加工砂石等问题做全面整治。对盗采河砂行为由水利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打击;对盗采矿山砂石行为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打击。对有组织盗采、收购、加工、运输、销售来源不明砂石的行为,依法查处,严厉打击,确保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我市砂石来源主要为河道采砂、河道湖库清淤疏浚、机制砂、尾矿库利用四类。为进一步合理规范砂石开采,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市场有效供给,现编制了我市砂石开采审批流程工作指南,供参照执行。
(十一)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部令第16号)
(十三)《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陕发改投资〔2017〕1331号)
(十八)《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采石场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4号)
(二十)《关于规范采砂秩序维护河道生态环境的通知》(汉政办函〔2017〕71号)
(二十一)《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汉政办函〔2019〕49号)
1.县区水利局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并征求林业、环保、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意见。
4.市水利局组织并且开展技术审查,对可采区、禁采区、可采量、开采范围进行技术审查。
6.市水行政主任部门直接管理的河道内采砂规划由汉中市生态修复公司组织编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1.县区水利局对年度开采河道进行现场勘查,确定年度开采河流、区域、开采量。
1.采砂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采砂申请书、采砂申请人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2.县区水利局受理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单位申请进行受理,并审查有没有采砂设备、河道外堆料场地、无非法采砂记录等条件。
需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河道清淤、疏浚性质的采砂,应由水行政主任部门组织编制具体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开工前应向有关工程设施管理单位通报。市政府常务会2018年第7次会议明确汉江、嘉陵江、褒河、湑水河汉中段和泾洋河的清淤疏浚方案编制、组织实施和销售由市移民搬迁生态修复公司负责,其他河流采砂采石的规范管理,由所在县区政府负责。
1.编制河道疏浚方案。县区水利局或市移民搬迁生态修复公司依照权限编制清淤疏浚方案;同时,按照有关部门反馈意见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一并报县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查后出具意见。
2.征求部门意见。编制单位按照疏浚范围涉及的湿地、堤防、跨河高速公路桥梁、跨河铁路桥梁、沿河道路、河道内耕地等禁采保护区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
总投资10亿元以下的项目在县区备案,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
机制砂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备案制,建筑设计企业在开工建设前通过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备案机关收到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1)占地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方总量5万方以上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立项机关的同级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部门由其组织技术审查后批复。
(2)占地0.5公顷以上至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方总量1千方以上至5万方以下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立项机关的同级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部门审查后批复。
(3)占地0.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方总量1千方以下项目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
(1)环评文件编制。项目单位到所在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咨询、申请确认环境执行标准,委托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技术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项目单位具备技术能力可自行编制);河道采砂办理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手续;清淤疏浚需做清淤疏浚方案,经审批通过后办理环评登记表。
(2)环评文件报送。项目单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生态环境部门政务服务统一窗口,政务服务统一窗口受理后,审查资料是否完备。
(4)技术评估。业务科室对经初步审核检查通过的项目,委托技术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交审批科室。
(7)做出决定。环评业务科室根据建设项目环评审查委员会决定,制作环评审批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石灰岩(建筑石料用,制灰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此类矿种直接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县(区)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采矿许可证,由发证机关继续办理登记,严禁以协议出让方式扩大矿区范围。矿种属石灰岩(建筑石料用,制灰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矿产以外的,新设普通建筑用砂土矿采矿权许可,由市局授权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审批登记。
(2)公开公示。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县(区)自然资源部门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告公示外,需按出让登记权限由登记机关在部配号平台通过“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发布出让公告及交易结果公示信息。矿业权转让的,县(区)自然资源局受理申请后,需在部配号平台将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主要事项通过公示系统发布公示信息。
(3)联合审查。由县(区)政府组织生态环境、林业、水利、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联合会审,并出具审查意见。
(5)矿山项目竣工验收,由企业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
总投资10亿元以下的项目在县区备案机关备案,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
机制砂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备案制,建筑设计企业在开工建设前通过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河道采砂方面。河道采砂规划报县区政府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由县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审查,规划报批时附具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单独的河道采砂项目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不再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三)机制砂方面。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其他情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所在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批。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四)尾矿利用制砂方面(不涉及对尾矿库的改扩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批。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目前,全市涉河道的自然保护地主要有6处,分别是:陕西汉中朱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陕西略阳珍稀水生野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陕西汉江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陕西宁强汉水源国家湿地公园、陕西西乡牧马河国家湿地公园、黎坪国家级森林公园。
1.陕西汉中朱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涉及汉江干流(城固县三合镇至洋县龙亭镇段)、湑水河部分河段和位于汉江北岸的部分支流(主要在洋县境内),在保护区范围内的河段不能采砂。
2.陕西略阳珍稀水生野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涉及略阳县三川河、中川河、金池院河、张家坝河、肖家河等5条河流部分河段,在保护区范围内的河段不能采砂。
3.陕西汉江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涉及汉江干流、褒河、堰河、黄沙河、漾家河、南沙河、文川河、堰沟河、牧马河等部分河段,在保护区范围内的河段不能采砂。
4.陕西宁强汉水源国家湿地公园涉及宁强县玉带河部分河段(汉江南源至关峡水电站),在该湿地公园范围内的河段不能采砂。
5.陕西西乡牧马河国家湿地公园涉及西乡县牧马河部分河段(马踪村至乔山村)、泾洋河(堰口镇檀香村至泾洋河入牧马河河口),在该湿地公园范围内的河段不能采砂。
6.黎坪国家级森林公园涉及南郑区西流河、黄洋河部分河段,在该森林公园范围内的河段不能采砂。
上述自然保护地范围外的其他河流,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和采砂规划,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后可以采砂。
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临时占用湿地占用单位理应当提出可行的湿地恢复方案,并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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