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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宜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4-12 11:53:18 作者: 成功案例

  根据宜丰县人民政府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县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处置工作,根据《江西省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处置管理办法》和《宜春市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处置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制定《宜丰县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处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决策部署,快速推进全县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处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障粮食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规章及《江西省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处置管理办法》《宜春市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处置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做好不合格粮食收购处置工作有利于维护售粮农民切身利益,有利于确保口粮安全,对全县夯实粮食生产基础、发挥粮食生产优势、巩固粮食主产区地位具备极其重大意义。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粮食品质衡量准则,把不合格粮食收购处置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和重大民生工程抓紧抓实,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

  基本原则:按照先检后收,应收尽收的原则,开展不合格粮食预检前移和收购工作。

  收购标准: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稻谷等原粮(以下简称超标粮),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不符合品质衡量准则的稻谷。

  启动收购:根据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统一启动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原则上早稻7月31日前、中晚稻9月30日前启动。应提前取样检验,将不合格粮食预检信息通报有关部门,主动预约种粮农户做好相关记录。

  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如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现超标粮,应当立即启动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超标粮确定不源自本行政区域的,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告知粮源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当出现因自然灾害造成不符合品质衡量准则稻谷,应及时组织引导市场化收购,帮助种粮农民售粮。如不能及时有效解决种粮农民售粮需求的,应当启动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

  收购价格:超标粮收购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国家公布的稻谷最低收购价格;因自然灾害造成不符合品质衡量准则稻谷,按照售粮者自愿原则,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参照市场行情,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议价收购。在临时收购执行时间内,收购资金由县农发行按照核定的价格和数量向县惠民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发放信贷(含收购价款和50元/吨收购、卸车费用),县惠民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在销售过程中要做到边销边还(贷款)、库贷挂钩,销售结束后及时全额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

  信息共享:县农业农村局、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不合格粮食风险监测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耕地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评估;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风险监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粮食加工、市场销售环节风险监测。

  报告制度:压实粮食烘干、收储、加工等企业的粮食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各粮食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快速检验测试设备,日常收购中发现超标粮,要第一时间报告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定点收储:选择本辖区内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为不合格粮食定点收储企业。定点企业应符合《江西省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处置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验收要求:不合格粮食验收的质量检验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收购入库的不合格粮食数量和质量由所在地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县农发行共同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同时逐级上报至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备案。

  专账(仓)保管:不合格粮食定点收储企业按照污染物种类、超标含量或结合实际储存条件(仓容)根据用途等对不合格粮食进行分类储存,做到定点收购、专仓储存、专账专表记录、专人保管,对不合格粮食存储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建立不合格粮食档案管理制度。定点收储企业应当详细记录收购、扦样、检验、储存、加工、销售等信息,并及时向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档案管理情况保存期限自不合格粮食出库之日起算,不可以少于5年。

  粮权归属:不合格粮食性质为地方政策性粮,粮权归县级人民政府。保管处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不合格粮食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的溢余,属于不合格粮食组成部分。

  贷款发放: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农发行相关贷款政策,依据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购计划、收购价格,由宜丰县惠民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向县农发行提出不合格粮食收购资金贷款。

  贷款收回:不合格粮食收购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管理,不合格粮食销售处置货款及财政补贴资金要全额回笼到县农发行账号,并接受县农发行信贷监管。

  分类销售:对不合格粮食进行分类销售。按照合理有效利用粮食资源原则,临时收储的不合格粮食经检验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按照饲料用粮使用;经检验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按照非食用工业用粮使用;经检验无使用价值的,采取堆肥、焚烧等方式来进行无害化处置;因自然灾害造成不符合品质衡量准则的稻谷,但符合食品安全指标,经整理后检验符合口粮标准的,可以投入口粮市场。

  定向销售: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联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依据市场情况和现实要选择定向竞价销售或定向自主销售等方式。

  交易原则:不合格粮食销售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交易市场进行。确需进行场外交易的,应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向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销售货款:不合格粮食销售时,定点收储企业一定提供质量和食品安全情况检验报告,并在销售合同和发票中注明用途,不得擅自变更用途,销售货款必须及时全额回笼,做到边销边还(贷款)、库货挂钩,销售结束后及时全额归还县农发行贷款本息。

  处置承诺:购买不合格粮食的加工处置企业一定与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承诺书,承诺购买的不合格粮食按规定进行运输、储存、加工和销售,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全程监管。

  处置要求:加工处置企业所购买的不合格粮食只限于本公司制作自用,不得转让倒卖,不得随意变更用途。

  加工处置企业加工的产品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检测验证,检验结果符合有关标准后方可销售,并对销售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一)强化制度建设。明确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的区域范围、执行时间、收购价格、收购方式、品质衡量准则、补贴标准、企业条件(含收购库点、加工处置企业)、监督检查等内容。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启动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二)强化资金保障。按照“统借统还”的原则,不合格粮食收购资金由县农发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发放信贷,并实行库贷挂钩,销售结束后及时归还。处置费用包括价差亏损、利息、收购费、保管费、出库费、扦样费、检验费、交易费、税费、监管费(每年一万元)等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收购费用、保管费用、定额损耗参照地方储备粮执行标准,不合格粮食的数量和价格以交易市场或场外合同成交价格为准。

  (三)强化监管责任。建立不合格粮食可追溯制度,确保问题可倒查、责任可追究。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责任,确保不合格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处置进行全程监管,对超标粮食实现闭环管理,确保不合格粮食不进入政府储备,超标粮食不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在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处置工作中,违反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和规章制度追究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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